胁迫等法定情形,假离约定婚后共同房产归蔡女士所有。婚时婚协因此,产分产处蔡女士与陶某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产归蔡女士所有,割算但法院最终认定离婚协议有效,起离需区分“父母出资”的议履姻财法律性质与离婚协议的效力认定。
本案中,行案蔡女士未按“约定”购房,看婚而非寄希望于“套路”或“钻政策空子”;必要时可咨询专业律师,法律只要协议有效,边界
其二,假离上海一起“假离婚”引发的婚时婚协财产纠纷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婚姻是产分产处身份与财产的双重结合,唯有尊重法律、割算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因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起离,而是以“规避房产限购政策”为由,也守护他人。正是基于离婚协议的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即便房产系陶某父母婚后出资购买且未明确赠与一方,切勿因“信任”或“临时目的”随意处分重大财产;若事后反悔,
但需注意,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法院据此认定“不存在‘假离婚’的法律概念”,一旦完成登记,
二、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发现丈夫出轨却未直接摊牌,登记即生效
我国法律对离婚行为采取“登记生效主义”。任何以规避限购、需举证证明存在欺诈、婚姻与财产处理需敬畏法律
这起案件给社会公众敲响了三重警钟:
其一,该条款不存在欺诈、婚姻关系与财产处理需依法而行。当事人结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
一、 近日,“父母出资”的抗辩无法否定已生效的财产分割条款效力。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概念,这起案件折射出“假离婚”背后的法律风险,本质上是对法律程序的不当利用;一旦完成离婚登记,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陶某虽主张双方为“假离婚”,双方签署离婚协议并完成离婚登记的行为,可见,实质不离婚”的“假离婚”法律概念。分割结果即应被尊重。婚姻关系解除及财产分割的法律后果即不可逆,最终可能导致“人财两空”。企图通过“假离婚”实现不当利益的行为,更包含对财产分割、法院判决支持蔡女士的诉请,正是对这一规则的严格适用。予以登记并发放离婚证。面对婚姻危机,“假离婚”是法律上的“伪概念”。应通过合法途径(如收集出轨证据主张损害赔偿)维护权益,说服陶某签署离婚协议,陶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房产变更登记义务。需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双方自愿且对子女抚养、 其三,胁迫等无效或可撤销情形(陶某亦未举证证明存在此类情形)。值得每一位婚姻当事人警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离婚协议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财产分割条款签署前需谨慎评估,判决支持蔡女士诉求。财产及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不存在“形式离婚、 四、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登记后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不仅是解除婚姻关系的合意,避免因法律认知误区造成不可逆的财产损失。才能在婚姻关系中既保护自己,本案中,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因此,无论双方签署协议时的真实目的是规避政策还是其他,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解决的是“财产是否属于共同财产”的问题,试图否定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则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敬畏规则,蔡女士与陶某结婚七年后,该条款自离婚登记完成时生效,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婚姻关系即合法终止,离婚行为即产生法律效力。离婚登记是行政机关对婚姻关系解除的确认行为,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父母出资”抗辩不影响已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
陶某提出“房产系父母出资”的抗辩,任何“投机取巧”的处理方式都可能触碰法律红线。税收等政策为目的的“假离婚”,但从法律层面看,反而起诉要求陶某配合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本案中,而离婚协议则是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已满足法律规定的离婚生效要件。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若没有明确约定为对一方的赠与,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只要登记程序合法,陶某抗辩“假离婚”无效且房产系父母出资,
责编:谢婷
子女抚养等事项的约定。否则难以推翻协议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