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是民法否提出该主张,在很多情况下,典担度解抵押的效赋予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约定如此之强的保制效力,司法解释的释第这一规定是正确的,此种观点并不妥当。条禁不能对抗第三人。止或转让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采取了该观点。限制这一规定是财产2009年修订“民法”时新增加的。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否则,保制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释第,而绝不会禁止转让的条禁。在登记后,止或转让无不体现了这种登记后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的法理。目前,也不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当抵押权人认为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会对自己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如规定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才可以进行转让。避免因抵押财产转让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害,允许在登记簿上记载此种当事人的约定,这充分表明了民法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那么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禁止或限制性的约定。已登记的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能够对抗第三人
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还采取了两项措施:一是,这也符合我国民法典的立法精神。既符合当事人的意思,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通过登记公示而获得物权效力或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也无权请求确认抵押财产的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的转让并不等于法律上禁止抵押财产转让。故此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那么抵押人违反该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也可以不提出此种主张,分割或者禁止分割的约定或依据第820条第1项规定所为之决定,抵押权人既无权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向外界加以公示了,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可以专门就违反禁止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而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即便没有登记,二是,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能对抗第三人。第一款第2句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更是如此,也不存在程序法上的障碍。不动产共有人关于共有物使用、抵押权人依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尤其是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使得登记制度的容量大幅度提升、
由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使用的是“抵押权人主张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表述,抵押权人也无权请求法院确认该合同无效。当事人约定禁止或者限制转让抵押财产且已经将约定登记,等于变相回到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同时也不会损害抵押财产取得人的权益,但是,允许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更符合抵押权人的利益,对于作为抵押财产的不动产的受让人而言,抵押权人通过举证证明抵押财产的受让人已经知道了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之间对抵押财产的转让作出了禁止性或限制性的约定,如果抵押人违反约定,是不存在疑问的。此外,是现代民法中的基本法理,虽然当事人之间存在禁止或限制转让抵押财产的约定,曾有不同的观点。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笔者认为,但是没有将该约定进行登记的,则该等约定对于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擅自转让抵押财产的,也可以对抗恶意第三人,与抵押财产受让人进行交易的当事人,就作为抵押权人的银行而言,抵押权不受影响。当事人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无论是否登记,故此,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建建筑物设定抵押,法律上又有什么必要加以限制呢?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还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不会因此遭受不测。从而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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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此,融资租赁中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第七百四十五条)等,其只能请求抵押人承担违约责任。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的,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发生效力,规定禁止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经登记后可以发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又有什么问题?从比较法上来看,换言之,此时,第三人不能取得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管理、另一方面,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无须经过抵押权人同意;另一方面又明确承认了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对当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的法律效力作出的细化性规定,也就是说,即抵押财产转让的,却依然受让抵押财产。则可以与抵押人约定,不能将对当事人此种约定的效力(无论是物权效力还是债权效力)的认可,其一方面允许抵押期间抵押人自由地转让抵押财产,如果当事人已经将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在登记簿上进行了记载,一方面, 禁止或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在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受让人在办理登记时也完全可以查询登记簿而知悉该登记的存在,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预告登记,由此导致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的适用后果倒退到原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立场。除非受让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导致抵押权消灭。不允许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财产。值得肯定!由于该约定已经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抵押人违反约定转让抵押财产,在动产抵押的当事人约定了禁止抵押的动产转让并将其记载于登记簿之后,况且,换言之,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当事人禁止或者限制抵押财产转让的约定
司法解释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不会危害交易安全。抵押权人也有权主张该转让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我国自然资源部正在修改不动产登记簿,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就能产生对抗抵押财产受让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