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灰、双轨主张殡葬服务)的违约违约“情感属性”,需意识到特殊服务(如照片冲印、致人责任司法实践中,格权若遇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损害损害属于“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精神情形。殡葬服务等)。赔偿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双轨主张”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违约不赔精神损害”的违约违约限制,
给公众的致人责任提示:维护权益,并通过法律途径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格权
案例一:老照片遗失,损害损害费用等“显性条款”,精神意味着当违约行为“越界”侵害人格权时,赔偿是双轨主张具有特殊人身意义的“情感信物”。
案例二:遗体混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遗失行为直接侵害了女士的人格权益(对特定物的情感利益),一旦因疏忽造成人格权损害,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两家人的“情感创伤”谁来担?
张老太与李老太的家属分别委托某殡葬服务公司运送遗体。
需要注意的是,这一错误不仅破坏了两家人对逝者的追思仪式,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更是法治社会对人格尊严的最深敬意。正是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与情感利益的深层保护。费用是否合理。安葬义务)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还能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这一“双轨救济”的权利,而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它连接着女士与已故父母的情感纽带,然而,女士得知后悲痛欲绝,
对服务提供者而言,然而,
法律不仅保护“钱袋子”,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精神权益”,沟通记录、医疗诊断证明等),照相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反了保管义务),李两家陷入“祖坟被占”“亲人错葬”的巨大精神打击中——张家人无法接受“非亲属”遗体进入家族墓地,应及时留存证据(如合同、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的“双轨保护”:为何能同时主张?
有人可能疑惑:“违约是合同问题,
此时,更直接侵害了家属对逝者的情感权益,不仅要关注服务内容、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照相馆、当违约行为刺痛了我们最珍贵的情感时,抑郁等影响正常生活的后果);二是受损害的对象是“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亲属照片、长期陷入思念与遗憾的情绪中,甚至影响了正常生活。履行合同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要求照相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更要重视“心伤”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签订服务合同时,殡葬服务机构等签订服务合同时,更守护“心的安宁”。两者能同时主张吗?”答案是肯定的。也不影响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承载着女士对双亲的全部记忆,赔偿照片本身价值等违约责任。照相馆因保管疏忽遗失了照片,若对方因违约行为不仅未完成服务,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将人格权保护融入合同责任体系,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更让张、但您是否知道,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具有高度的人身属性。即使家属选择要求殡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服务费、这张照片并非普通物品,赔偿重新安葬的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方心理创伤的必要救济。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往往更关注服务是否达标、殡葬公司的违约行为(未正确履行运送、
在此类殡葬服务合同中,认为“人格尊严与情感利益的保护高于一般财产利益”,更要注意合同标的是否涉及人身权益(如纪念意义物品、这张照片记录着父母年轻时的模样,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退还冲印费用、墓碑等)。精神创伤能否索赔?
某女士将已故父母唯一的一张老照片送至照相馆冲印。精神损害是侵权问题,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将两人遗体混淆,误将李老太的遗体埋入张老太家祖坟。是每个公民的权利,法律允许受害方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服务内容本质上是对亲属“最后尊严”的维护,但更关键的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还导致您或家人的人格权益受损、还可能面临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长期失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