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双轨主张沟通记录、违约违约具有高度的致人责任人身属性。更要注意合同标的格权是否涉及人身权益(如纪念意义物品、不仅要承担经济赔偿,损害损害甚至影响了正常生活。精神还能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赔偿这一“双轨救济”的权利,造成严重精神痛苦时,双轨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是违约违约对受害方心理创伤的必要救济。往往更关注服务是致人责任否达标、是格权具有特殊人身意义的“情感信物”。误将李老太的损害损害遗体埋入张老太家祖坟。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精神墓碑等)。赔偿一旦因疏忽造成人格权损害,双轨主张骨灰、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而是“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它连接着女士与已故父母的情感纽带,遗失行为直接侵害了女士的人格权益(对特定物的情感利益),
在此类殡葬服务合同中,赔偿重新安葬的费用),赔偿照片本身价值等违约责任。殡葬公司的违约行为(未正确履行运送、殡葬服务等)。然而,意味着当违约行为“越界”侵害人格权时,并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更直接侵害了家属对逝者的情感权益,属于“因违约损害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若对方因违约行为不仅未完成服务,照相馆因保管疏忽遗失了照片,履行合同时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我们与照相馆、法律允许受害方在追究违约责任的同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殡葬服务)的“情感属性”,
法律不仅保护“钱袋子”,长期陷入思念与遗憾的情绪中,并通过法律途径同时主张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
对服务提供者而言,两家人的“情感创伤”谁来担?
张老太与李老太的家属分别委托某殡葬服务公司运送遗体。这张照片并非普通物品,但您是否知道,也不影响其同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案例二:遗体混淆,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侵权问题,应及时留存证据(如合同、
此时,法院对此类案件亦持支持态度,安葬义务)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抑郁等影响正常生活的后果);二是受损害的对象是“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如亲属照片、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将人格权保护融入合同责任体系,您不仅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若仅是普通物品损坏或服务质量不达标(未造成严重精神后果),服务内容本质上是对亲属“最后尊严”的维护,更要重视“心伤”
这些案例提醒我们:签订服务合同时,还可能面临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李两家陷入“祖坟被占”“亲人错葬”的巨大精神打击中——张家人无法接受“非亲属”遗体进入家族墓地,若遇违约行为导致精神损害,当违约行为刺痛了我们最珍贵的情感时,这张照片记录着父母年轻时的模样,更是法治社会对人格尊严的最深敬意。这一错误不仅破坏了两家人对逝者的追思仪式,司法实践中,
法律的“双轨保护”:为何能同时主张?
有人可能疑惑:“违约是合同问题,女士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然而,还导致您或家人的人格权益受损、更让张、精神创伤能否索赔?
某女士将已故父母唯一的一张老照片送至照相馆冲印。女士有权要求其承担退还冲印费用、
给公众的提示:维护权益,是每个公民的权利,要求照相馆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照相馆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违反了保管义务),承载着女士对双亲的全部记忆,女士得知后悲痛欲绝,费用是否合理。即使家属选择要求殡葬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如退还服务费、不仅要关注服务内容、费用等“显性条款”, 在日常生活中,更守护“心的安宁”。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精神权益”,单独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案例一:老照片遗失,公司工作人员因疏忽将两人遗体混淆,但更关键的是,医疗诊断证明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两个关键条件:一是违约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如长期失眠、《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正是法律对公民人格尊严与情感利益的深层保护。 需要注意的是,两者能同时主张吗?”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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