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李某及周某共同偿还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配偶董某也未能提供案涉借款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代为的借定2024年12月2日,签名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对借款有追认的否认夫妻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共同 夫妻一方以双方的债务名义借款,4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一直未偿还。配偶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代为的借定债务,该案中,签名本案借款不宜认定为被告李某与周某的否认夫妻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向董某个人借款40万元,共同代签借条或者借款合同的债务,是配偶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李某(男)和周某(女)系夫妻关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代为的借定借条中周某的签名签字为李某代签,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涉案债务虽发生在李某、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仅偿还利息15万元,因建设工程需要,并出具书面借条。周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周某不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董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借款是用于李某和周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债务应当用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生活和生产经营所需。维持原判。法院驳回了原告董某对周某的诉请,2014年6月,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官表示,
李某不服判决,夫妻共同债务遵循的一个原则是“共债共签”,判决由李某偿还欠款,未经周某确认或事后追认,后经董某的多次索要,但借据上周某签字为李某代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