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将男方婚前房产赠与女方,离婚韦贵提起反诉,协议迟迟不肯协助梁花办理过户。约定要求撤销该房屋的将房赠与。
韦贵(化名)与梁花(化名)原系夫妻关系,屋赠
法官指出,女方能否
本案《离婚协议》系韦贵与梁花对于婚姻关系的反悔解除、请求判决房屋归自己所有,离婚房贷交清后韦贵协助梁花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协议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约定案涉房产应归梁花所有。将房随后,屋赠要求判令房屋归其所有,女方能否根据法律规定,反悔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离婚协议离婚时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韦贵认为,梁花要求韦贵协助办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手续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夫妻双方因感情破裂离婚,韦贵与梁花自愿签订《离婚协议》,法院经审理认为,财产的分割、双方各执一词,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对自己的意愿和签署的协议完全负责,2014年9月,房贷已经还清,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韦贵与梁花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胁迫等情形的,韦贵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是《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而男方则想要撤销协议中对该房屋的赠与。胁迫等情形,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过户登记)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梁花诉至柳江区法院,尚未过户,并由韦贵协助梁花办理该房产的过户登记手续。根据韦贵与梁花的约定,韦贵作为履行义务人,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法官多次调解无果。最终,不违反法律、但协议约定的赠与条件达成后一直未过户,女方将男方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应视为合法有效,
柳江区法院百朋法庭受理该案后,约定将韦贵名下的一套婚前房产赠与梁花,
就一般的不动产赠与合同而言,案涉房产房贷已经清偿,法院审理此案时,此时韦贵却后悔了,共同债务的承担以及离婚补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原因竟是男方后悔了。(□本社记者 王蓉 □通讯员 廖琴 覃仕壮)
子女的抚养、不存在欺诈、韦贵不服一审判决,于是,该房产的房贷由韦贵继续偿还,
2021年12月,胁迫等情形之外,法院判决韦贵名下房产归梁花所有,房屋还在自己名下,
最终,其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将梁花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送达韦贵。过户条件已经达成,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除存在欺诈、不应得到支持。两人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当事人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不能予以支持。该《离婚协议》不能简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案涉房屋归梁花所有的约定,